(2016)冀1002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苏保田与汪德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保田,汪德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02执346号申请执行人苏保田,1965年11月26日。被执行人汪德友。本院在执行苏保田与汪德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02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货款17595元及利息,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02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慧芳审判员 康 伟审判员 马伟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维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