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8民初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8民初号原告胡某某,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居民。被告张某某,女,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仁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胡仁富承担。审判员 刘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计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