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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24执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杨小华与吴明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华,吴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24执769号申请执行人:杨小华。被执行人:吴明明,(身份代码:330624198406061118)。申请执行人杨小华与被执行人吴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24民初9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明明下落不明,无房产、无银行存款、证券和理财产品、无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小华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要件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裁定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24执7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永华审判员  陈金永审判员  蔡祖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