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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03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游勇与成都瑞欣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勇,成都瑞欣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3执44号申请执行人游勇,男。被执行人成都瑞欣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先勇,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游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眉民终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成都瑞欣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暂无银行存款和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予以惩戒,案件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眉民终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饶云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艳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