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4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张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204刑初87号公诉机关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8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取保候审。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刑诉(201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柯曦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23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B×××××号小型汽车行至某交桥下与驾驶号牌为鄂B×××××小型汽车的黄某发生纠纷,双方在某路口斗殴,致黄某受伤。公安民警在接到报警后,来到事故现场将被告人张某带走,并安排抽取了其静脉血液。经鉴定,送检的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2mg/100ml。2016年3月29日,被告人张某接到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来到侦查机关,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黄石市下陆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对被告人张某进行社区调查,建议对被告人张某适用非监禁刑。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移送案件通知书、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等书证;证人黎某、黄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黄)公(刑)鉴(化)字(2016)048号理化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且黄石市下陆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建议对被告人张某适用非监禁刑,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彭 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申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