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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高法行申1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李帮君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申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帮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行申14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帮君。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法定代表人XXX,部长。再审申请人李帮君因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以下简称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行终29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耿宝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德申、代理审判员李小梅组成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帮君在向本院申请再审中请求:1、确认公安部作出的2014年(答)35号《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违法,撤销一、二审裁定,确认其起诉符合受案范围;2、确认一、二审法院违反法定审理程序。一审法院审判长违反回避申请程序,二审法院未经开庭质证查明事实作出裁定违法;3、支持因一、二审法院“违法”审理给申请人造成的相关危害后果及经济损失。本院认为:本案中,李帮君向公安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其起诉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李帮君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予驳回。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其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的其他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也均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再审申请人李帮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李帮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耿宝建审 判 员  李德申代理审判员  李小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