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81执保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邵小菊、曹芬凯、杨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小菊,曹芬凯,杨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81执保265号申请人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资兴市阳安路。法定代表人张仲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强新,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雷文智,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见习律师,一般代理。被申请人邵小菊。被申请人曹芬凯。被申请人杨甜。申请人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邵小菊、曹芬凯、杨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邵小菊、曹芬凯、杨甜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财产保全费117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秦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