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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刑更1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赵建冲犯抢劫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刑更1202号罪犯赵建冲,现在河北省隆尧监狱服刑。河北省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2013)邢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赵建冲犯抢劫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执行机关河北省隆尧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经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隆尧监狱认为罪犯赵建冲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以《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建冲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服从管理,先后受到考核表扬3次,考核记功1次,2014年度狱级劳动改造积极分子1次的奖励。本院认为,罪犯赵建冲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建冲准予减去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绍彬审判员  姜月英审判员  张怀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路敬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