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6执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达伟,柳玉玲,丁达勇,徐亮,徐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6执55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徐志刚,该社主任。被执行人丁达伟,农民。被执行人柳玉玲,农民。被执行人丁达勇,农民。被执行人徐亮,农民。被执行人徐响,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达伟、柳玉玲、丁达伟、徐亮、徐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举证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鲁0686执55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海滨二〇一六年××月××日书记员 姜 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