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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2民初11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袁廷欣与高国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廷欣,高国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1156号之一原告袁廷欣,女,汉族,1966年7月11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民主中路房管局院2号。委托代理人李秀全、康亚伟,河南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国智,男,汉族,1956年3月20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民生西街42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焦东南路3368号邮政大厦1楼部分和11、12楼。法定代表人范学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孔祥忠,系该公司员工。原告袁廷欣与被告高国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袁廷欣以治疗尚未终结,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同意先予垫付医疗费10000元为由,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廷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6元,由原告袁廷欣自行承担。审判员 原 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XX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