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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1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王振华与王江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华,王江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1执79号申请人王振华,男,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江波,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王振华诉王江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义民初字第9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江波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王振华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2150元及本案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江波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6月20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后,再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照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