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8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秀利与被执行人冯贞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利,冯贞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8执63号申请执行人:张秀利,女,1973年5月20日出生,住海口市。被执行人:冯贞英,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年7月27日作出的(2015)美民一初字第136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冯贞英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张秀利借款40000元。诉讼费1310元、执行费519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诉讼期间,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冯贞英名下的起亚牌小型客车一辆(实际未扣押到),并且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车管、房产、国土等部门进行查询,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先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美民一初字第13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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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唯一码
 审判长 杨少球审判员 吴秀菊审判员 阳力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居凡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二)……(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四)……(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就案件是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裁定应当载明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和未受偿的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以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等内容。……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