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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刑更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祁有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祁有庆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刑更453号罪犯祁有庆,男,194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现在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3日作出(2012)东刑二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祁有庆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6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刑罚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以该犯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9个月的建议,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报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向东、王秉军出庭履行职务,伊金霍洛旗监狱干警陶永红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发表提请减刑建议,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认为,罪犯祁有庆在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听从指挥。在生产劳动中,该犯虽为老年犯,但能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认真参加政治课,按时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在计分考核中连续记功4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祁有庆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记功奖励审批表、罪犯学习成绩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及罪犯消费明细等在卷证实。另,本院在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意见。本院认为,罪犯祁有庆在入监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和程序。该犯所判罚金人民币20万元只缴纳2000元,有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民政局出具的贫困证明,执行机关出具的本考核期的消费明细载明,2014年10月至2016年2月,共计17个月,消费总额为1985,月均消费119元。该犯系三类犯造成经济损失退赔大部分,减刑幅度应酌减。另该犯属于老年犯,减刑时应从宽掌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祁有庆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9日起至2018年9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图 雅审 判 员  黄海霞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树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