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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2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罗江波与严灿坤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初620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江波,严灿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2民初620号原告:罗江波,住湖南省浏阳县。被告:严灿坤,住广州市萝岗区。原告罗江波诉被告严灿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罗江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灿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1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万元,签订了《借款合同》,对借款数额、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借款期限届满,被告借故推脱,不履行偿还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严灿坤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1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人民法院确认履行之日止)2、判令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3600元及其他费用6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罗江波与因长期租赁被告严灿坤房屋与其相识,并成为朋友。被告以个人投资周转为由,于2015年5月向原告借款6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6年1月5日出具借款合同以及借据给原告,约定借款期限为2016年1月5日至2016年1月20日,并约定逾期违约责任。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偿,被告借故推脱,拖延至今未还,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借据、原告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过本院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案庭审过程中,原告罗江波向本院申请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本院认为,原告罗江波与被告严灿坤双方借贷行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严灿坤未按约定归还借款给原告罗江波,其行为构成违约,原告罗江波根据《借款合同》约定,请求被告严灿坤归还借款、承担违约责任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严灿坤放弃抗辩权,故原告罗江波向本院提交借款合同,借据等证据后已完成主要举证责任,本院对原告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借款合同》约定逾期偿还借款应当承担每日千分之二的利息,并支付10%的违约金,原告请求调整为以每月2%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该请求没有超过法律规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严灿坤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江波偿还借款6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6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为计算标准,从2016年1月20日计至判决履行之日止)。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70元,由原告罗江波承担106元,由被告承担664元。限前述缴费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即日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光平人民陪审员  曾祥燕人民陪审员  陈培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政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