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222民初2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红果干沟桥润宏机械设备经营部与平顶山市诺亚舟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军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红果干沟桥润宏机械设备经营部,平顶山市诺亚舟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李军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222民初2006号原告红果干沟桥润宏机械设备经营部,住所地,贵州省盘县红果镇干沟桥盘江加油站下侧100米,注册号520223600082695。代表人高林永,红果干沟桥润宏机械设备经营部经营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荣德发,盘县乐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071103410。被告平顶山市诺亚舟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东高皇乡黄台徐村东头,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4006767077198。法定代表人张伟。第三人李军辉。原告红果干沟桥润宏机械设备经营部诉被告平顶山市诺亚舟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军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红果干沟桥润宏机械设备经营部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彦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红果干沟桥润宏机械设备经营部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荣德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顶山市诺亚舟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李军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红果干沟桥润宏机械设备经营部诉称,被告系豫D829**号福田BJ4258SNFKB-11半挂牵引汽车的所有权人,第三人李军辉是被告聘请的驾驶员。2015年7月13日,第三人李军辉驾驶豫D829**号车从两河沿320国道往红果方向行驶,行驶至320国道2456KM+600M处时,发生交通事故,将原告停放在自己店铺前场地上的一辆全新代售装载机(产品识别代码LFJ0850DPEB201763)撞坏,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第三人李军辉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方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于2015年9月4日委托云南省交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该受损装载机的修复费用即因碰撞造成的贬值损失进行了鉴定,该中心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被撞装载机的修复费用为93200元,该费用已经由豫D829**号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因碰撞造成的贬值损失为25400元。第三人李军辉因其驾驶的车辆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使原告所有的全新代售装载机发生贬值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又由于第三人李军辉是被告公司聘请的职工,其驾驶豫D829**号车的行为是在履行职务,因此第三人李军辉的行为应当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告应当对原告装载机的贬值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现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龙工牌LG850D型轮式装载机因碰撞造成的贬值损失254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红果干沟桥润宏机械设备经营部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2015年7月13日被告公司的驾驶员李军辉驾驶车辆撞坏原告公司装载机,事故由李军辉负全部责任。2、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本案的豫D829**肇事车的所有权人是本案的被告平顶山市诺亚舟物流配送有限公司。3、装载机损失费用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一份及司法鉴定委托书一份,用以证明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原告的装载机贬值损失25400元。4、协议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被撞坏的装载机是买回来待销售的,其所有权是原告的。被告平顶山市诺亚舟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未进行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第三人李军辉未进行陈述,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证据的分析认定:原告提交的全部证据均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3日,李军辉驾驶豫D829**号重型货车从两河沿320国道往红果方向行驶,18时10分行驶至320国道2456KM+600M处时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致使该车撞上路旁由高林永驾驶停放的云DX45**号车及高林永停放在场地上的装载机以及靳国宁驾驶的停放在路旁的贵CF83**号车,造成上述车辆及装载机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52022262015018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第三人李军辉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委托云南省交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受损的装载机的维修费和贬值损失进行了鉴定,该鉴定中心作出交科所司鉴中心[2015]车鉴字第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装载机的维修费用为93200元,因碰撞肇事的贬值额为25400元。原被告通过协商,由豫D829**号重型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了装载机的维修费用。但原告所有的装载机贬值的损失未得到赔偿。另查明,红果干沟桥润宏机械设备经营部是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是高林永。本案所涉装载机是龙工牌LG850D型轮式装载机,产品识别代码是LFJ0850DPEB201763,该装载机因2015年7月13日的交通事故受损前是原告经营的待售新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应当赔偿原告装载机的贬值损失。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第三人李军辉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所有的装载机受损,因该装载机是待售新机,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虽已经赔偿了原告装载机的维修费,但该装载机经过维修后也在客观上造成了新装载机的价值贬损,售价降低,原告已经向本院提交了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对装载机的贬值损失已经有明确的鉴定意见,故交通事故的责任方应当对原告装载机的贬值损失进行赔偿。由于第三人李军辉是被告公司的职工,其驾驶豫D829**号重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是履行职务行为,因此其行为的后果应当由被告承担。故原告主张由被告赔偿其装载机贬值损失25400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平顶山市诺亚舟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红果干沟桥润宏机械设备经营部装载机贬值损失25400元。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减半收取217.5元,由被告平顶山市诺亚舟物流配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李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