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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执2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谢意与万州区周家坝麦酷歌城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意,万州区周家坝麦酷歌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2289号申请执行人谢意,女,汉族,1971年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万州区周家坝麦酷歌城,经营场所重庆市万州区。经营者吴河云,系该歌城经营者。谢意与万州区周家坝麦酷歌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55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9282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财产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万法民初字第0559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的债权79282元及利息。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蒲昌渊代理审判员  李 军代理审判员  田建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