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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民初02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章建平与羊冬福、程丽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建平,羊冬福,程丽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02181号原告章建平。被告羊冬福。被告程丽芬。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建平与被告羊冬福、程丽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建平撤回对被告羊冬福、程丽芬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9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49元,由原告章建平负担。审判员  胡永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玉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