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刑终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邹某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刑终356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邹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看守所。辩护人张孝晨,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邹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鲁0282��初6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邹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5月1日16时许,宋某在即墨市刘家庄镇刘家庄五村沙场处,因王某乙向其追要修理费二人发生争执厮打。后宋某打电话找到被告人邹某让其帮忙打仗,被告人邹某遂纠合王某丙、付某、小雨等人持砍刀、木棒赶至案发现场,与王某乙、王笑发生厮打。期间,王某乙右小臂被砍致右腕部完全离断。经再植手术,现王某乙右手支架固定,右手背部、右腕部可见环形24CM皮肤瘢痕;右手诸指功能障碍:背伸、屈曲不能,对指、握物不能;右腕关节功能障碍。经法医鉴定,王某乙身体损伤构成重伤二级。2015年9月12日,被告人邹某被抓获到案。另查明,被告人邹某到案后,主动供述了2007年马某(已判刑)等人故意伤害一案的部分犯罪嫌疑人邹某国、李某、徐某、刘某的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该案已立案起诉。本案民事部分宋某已赔偿王某乙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六十万元,王某乙对宋某、邹某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经判前调查,即墨市司法局意见,被告人邹某不适用社区矫正。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同案犯宋某的供述,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法医学鉴定书及病历、立功情况说明及立案决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调查评估意见书、户籍证明等。以上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后,予以确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纠合同案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邹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组织、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邹某到案后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现,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辨称被害人的手不是其砍掉的,与当庭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三年。上诉人邹某的主要上诉理由是,其纠集的王某丙、付某等人是主动要求前往的,其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不应认定为主犯;其系初犯,取得了王某乙的谅解,且有立功表现;即墨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不正确,原审判决量刑过重。其辩护��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即墨市司法局出具的不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与事实不符;被告人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初犯,有立功表现,请求依法改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邹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所提其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接到宋某电话后,在明知会发生斗殴的情况下,带领王某丙、付某、小雨等人携带砍刀、木棒赶到现场,持刀殴打王某乙等人,其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关于上诉人邹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即墨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不正确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即墨市司法局接受原审法院委托后,依法对上诉人邹某进行社区调查,发现邹某有吸毒史,因多��吸毒于2015年10月8日被即墨市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综合其他调查结果,即墨市司法局认为若对其适用社区矫正对所居住的社区有一定不良影响,且村委会不能对其进行有效协助监管,故作出上诉人不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本院认为该评估意见合法有据,应予采信。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系初犯,有立功表现,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述情节原审判决在量刑时已予以考虑,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全案事实及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量刑适当。综上,上诉人及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判长丛日新代理审判员 张晓昆代理审判员 李 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岳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