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3民初3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3176号原告陈某,市民。委托代理人俞正梅,阜宁县阜城工业园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市民。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周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原告已交)。审 判 员 谢爱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朱龙芹书 记 员 江洪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