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王民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南岗区天鸿塑料制品厂与刘春雨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南岗区天鸿塑料制品厂,齐齐哈尔市中晟工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康保健冷饮分公司,刘春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王民初字第378号原告哈尔滨市南岗区天鸿塑料制品厂,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永红村。经营者陈正娟,女,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天台县。委托代理人陈雷,男,满族,该单位法律顾问,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李小云,女,汉族,该单位法律顾问,住黑龙江省双城市。被告齐齐哈尔市中晟工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康保健冷饮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铁西建华西街3号。负责人张晓雷,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飞,男,汉族,齐齐哈尔中晟工业服务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告刘春雨,男,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市南岗区天鸿塑料制品厂与被告齐齐哈尔市中晟工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康保健冷饮分公司、刘春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0元减半收取10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月代理审判员 王春光人民陪审员 张 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