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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2财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陈金桂与宁顺虎、尹小丽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金桂,宁顺虎,尹小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22财保79号申请人陈金桂,男,汉族,地址:广东省博罗县,身份证号码:×××401X。委托代理人王健,系广东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饶炜鑫。被申请人宁顺虎,男,地址:湖南省洞口县,身份证号码:×××4935。被申请人尹小丽,女,汉族,成年人,地址:广东省河源市源东县。申请人陈金桂因与被申请人宁顺虎、尹小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立即查封被申请人尹小丽名下价值100000元肇事车辆粤P×××××号重型自卸货车。并由惠州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2016)国信保字第024号不可撤销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尹小丽所有的粤P×××××号(品牌型号:王牌牌CDW3164A1Q4,发动机号:D51W2E00140,车辆识别号:LJVA8GD95FYX01507)重型自卸货车(以价值人民币10万元为限)。在查封期间内,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进行转让、抵押等形式处分该财产、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为二年(24个月)。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仲裁,逾期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栽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晓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