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03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赵某某强制猥亵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03刑初19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女,1974年12月16日生,汉族,商贩。诉讼代理人黄旭霞,信阳市浉河区司法局游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赵某某,男,1973年2月27日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于2016年1月30日被信阳市公安局工业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6)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强制猥亵罪,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珊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黄旭霞、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30日上午,被告人赵某某到信阳市工业城企业服务广场其前女友李某某所开的乡村农家菜食堂内,向李某某提出复合要求,遭到被害人李某某拒绝后,赵某某将李某某摁倒在床上,强行亲吻李某某,并用手伸进李某某裤子摸其生殖器,李某某强行反抗,将赵某某嘴唇咬伤。提供的证据有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证人陶某、尤某证言,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强制猥亵罪,请求依法惩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赵某某犯强制猥亵罪的刑事责任,并判令赵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50000元。提供的证据有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医疗费票据,信阳市第四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及CT检查报告单。被告人赵某某辩称其没有实施强制猥亵李某某的行为,也不愿意赔偿李某某的经济损失。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30日上午,被告人赵某某到信阳市工业城企业服务广场其前女友李某某所开的乡村农家菜食堂内,提出与李某某复合,遭到李某某拒绝,随后赵某某将李某某摁倒在床上,强行亲吻李某某,并用手伸进李某某裤子内摸其生殖器,李某某强烈反抗,将赵某某脸部抓伤、上嘴唇咬伤,赵某某又用手殴打李某某头部。案发后,李某某当日到信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检查,花费医疗费49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赵某某的身份信息。2.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赵某某无前科。3.照片,案发后民警所拍照片,证明被告人赵某某及被害人李某某脸上均有伤,赵某某脸部多处抓伤,嘴唇出血,裤子拉链拉开。4.发破案经过,证明案件破获情况。5.抓获归案,证明被告人赵某某是被抓获归案。6.证人陶某证言,2016年1月30日那天十一点左右,尤某过来给他说李某某那个屋在打架,他和尤某就跑到李某某睡觉的卧室,进去后他看见赵某某和李某某倒在床上在抢一部手机,赵某某脸上都是血,他将两人拉开,赵某某开始翻桌子找另一部手机,李某某把另一部手机抢到交到他手中,又被赵某某抢过去了,然后就都从卧室出来,直到警察来。李某某和赵某某是2015年2、3月份开始交往同居的,交往两个月左右,李某某提出分手的。当时听赵某某说要把买给李某某的手机要回来。7.证人尤某证言,2016年1月30日上午10点到11点左右,他听到隔壁李某某大声喊“救命”,还伴着哭声。他赶紧去叫上隔壁的房东陶某一起去看看,陶某进了李某某的卧室大约一分钟,喊他也进去拉架,他进去看见赵某某满脸是血,在翻桌子找东西,后来他就出来了。8.被害人李某某陈述,2016年1月30日上午10点多,赵某某到她开的食堂来了,手里提着一袋桔子一袋苹果,想跟她和好,还说要不同意和好就把之前给她买的手机和给她的6000元钱还给他,她不愿意给,赵某某就威胁她,进到她的卧室,她跟进来坐在床上换鞋,赵某某来到她跟前,说想她了,就用双手捉住她的手腕,把她摁到床上,用左手拉她棉袄的拉链,她用右手抓赵某某的脸,赵某某一只手拉不下拉链就又用双手拉,她双手抓赵某某的脸,还用脚和腿踢赵某某,这时赵某某又用双手把她摁到床上,亲她的嘴,她咬住了赵某某的上嘴唇,赵某某见流血就松手了,她站起来往门外跑,跑了三四步,赵某某再次将她拽回来摁倒在床上,趴在她身上,用一只手把她裤子往下扒,她就抓赵某某的脸,一边喊“救命啊,快报警”,赵某某将左手伸进她裤子里,摸她的生殖器,摸了大概几十秒,后来被她抓疼了就把手拿出来了,开始打她的头,后来赵某某听到邻居尤某和陶某来了就起来了。她的衣服被弄破了,额头和手背被划开一道口子,鼻子被打冒血了,赵某某的裤子拉链拉开了。赵某某将她摁倒时,她将衣服口袋里的手机掏出来扔到桌子上,想让赵某某去捡而趁机逃跑,但他没去捡。与赵某某恋爱期间,赵某某及其家人给过她钱,但分手时她退给赵某某16000元,不欠赵某某钱了。9.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及辩解,那天他去李某某家想跟李某某和好,但李某某不同意,李某某到卧室换鞋,他也跟进了卧室,跟李某某说要是不同意和好就把手机和给她的6000元钱还他,李某某没理他继续换鞋并把手机装到裤兜里了,他感觉李某某要出门就从正面抱住李某某的肩膀,一只手抢李某某裤兜里的手机,但没抢到,李某某把手机掏出来扔到床旁边的桌上,他当时非常生气就仍然正面抱着李某某,李某某挠他的脸、咬他的上嘴唇,他疼的忍不住就用手打李某某的鼻子,李某某松手后躺在床上喊救命,邻居听到后赶过来,他俩就都从床上起来了。10.信阳市第四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CT检查报告单、医疗费票据、被害人李某某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证明被害人李某某的身份及受伤治疗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的经济损失应为:医疗费490元,交通费酌定100元,共计59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应依法惩处。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赵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赵某某辩称其没有对李某某实施强制猥亵行为,只是抢回其给李某某买的手机,但被害人李某某供述其遭到赵某某猥亵后强烈反抗,用手抓赵某某的脸,赵某某强行亲吻她时她将赵某某的上嘴唇咬伤,与现场照片显示的赵某某脸部、嘴唇等受伤情况相符,赵某某辩解自己只是抢手机,却客观造成脸部被抓伤、嘴唇被咬伤,不合常理,因此,赵某某的辩解不能成立。赵某某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院对李某某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李某某要求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均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30日起至2017年1月29日止。)二、被告人赵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9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 洁人民陪审员 潘明荣人民陪审员 王晓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