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1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樊景朝、闫留新等与义马市万泰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景朝,闫留新,义马市万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1执91号申请人樊景朝,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闫留新,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义马市万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新区。法定代表人王青林,董事长。关于樊景朝、闫留新诉义马市万泰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义民初字第6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义马市万泰实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樊景朝、闫留新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600万元及利息。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资产,但目前该房产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樊景朝、闫留新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本案暂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樊景朝申请执行义马市万泰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暂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国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