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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执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杲某某申请执行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杲某某,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625号申请执行人杲某某,女,汉族,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被执行人邵某某,男,汉族,住所地克什克腾旗。杲某某申请执行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3)克民初字第101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克民初字第10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绘华执行员 :周显峰执行员 :赵连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占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