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刑更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阿热孜古丽.库尔班江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阿热孜古丽.库尔班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刑更865号罪犯阿热孜古丽.库尔班江,女,1972年9月23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伊宁市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7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05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阿热孜古丽.库尔班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服刑期间,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现刑期止日为2020年4月5日。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6年6月2日提出对罪犯阿热孜古丽.库尔班江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报称,罪犯阿热孜古丽.库尔班江在服刑改造期间,罪犯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记功一次,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阿热孜古丽.库尔班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优良。经审查,该犯于2015年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年5月获得记功一次,2014年1月、10月、2015年3月、7月、11月获得季度表扬五次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阿热孜古丽.库尔班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阿热孜古丽.库尔班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炳 蔚审判员 叶 春 斌审判员 阿曼古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艾 克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