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执异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04
案件名称
置信置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异34号案外人(异议人)岳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楼区三眼桥办事处麦子港209号。法定代表人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湖南湘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黄**,男,汉族,1968年3月22日出生,湘阴县人,住湘阴县东塘镇翻关村*组。身份证号43062419680322****。委托代理人彭**,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侯**,男,汉族,1971年7月7日出生,住岳阳市青年东路****号。身份证号43060219710707****。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岳阳**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听证审查,申请执行人与异议人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岳阳**置业有限公司称:第一、我公司与侯**已解除了承包合同,侯**在我公司没有工程款押金。2015年1月12日,侯**向我公司出具了一份承诺书,将承包工程的保证金转移给付前杰,侯**的保证金已发生转移,故侯**在我公司没有工程款押金。第二、侯**工程款已涉嫌诈骗,公安机关已受理此案。因侯**以承包我公司洞庭新外滩建设工程的名义对外收取他人的保证金,该案已由岳阳楼区公安分局湖滨派出所受理,事后,岳阳楼区公安局在我公司进行了调查,并要求我公司凡涉及侯**的工程保证金事宜,全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处理。综上,请求依法撤销(2015)楼民一初字第67号、(2015)楼执字第150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辩称:1、针对事实与理由第一条,不符合客观事实,侯**交代有200万的保证金,起诉时钱在**公司,我们申请财产保全时,**公司董事长还签收了冻结文书。2、侯**工程款涉嫌诈骗经公安机关立案。该案与本案没有关系。我们没有通过公安,我们是通过诉讼解决的。本院查明,2015年1月26日,本院对原告黄**与原告侯**、熊英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2015)楼民一一初字第67号生效裁定作出(2015)楼民一初字第6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向岳阳**置业有限公司请求协助冻结侯**的工程押金款390000元。2015年7月16日,本院依法对原告黄**与被告侯**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5)楼民一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一、限被告侯**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工程押金款370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自2015年1月26日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侯**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50元,保全费2470元,合计9320元,由被告侯**承担。申请执行人黄**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2015年10月29日,本院作出(2015)楼执字第150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侯**的银行存款402372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价值相当动产、不动产。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楼执字第150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执行扣划被执行人侯**在异议人处工程押金款39万元整,划至本院院账上。2015年12月2日,案外人岳阳**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另查明,被执行人侯**工程款保证金200万元分别于2015年2月16日支付20万给付前杰、2015年11月2日付3万元给李湘莲,该两笔款项的支付均经过被执行人本人同意,目前还剩177万元在异议人账户。2015年月18日,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区分局的岳市公楼(湖)冻财字【2015】0067号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冻结了异议人账户177万元,冻结时间从2015年11月18日起至2016年5月17日,并于2016年5月5日续冻。目前就被执行人工程保证金还有其他涉案的执行案件,执行标的已经超过177万元。本院认为,案外人岳阳**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应当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贺卫红人民陪审员 雷 琪人民陪审员 杨艳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丹册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实行规定(试行)》第88条:多份生效法律文书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