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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8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11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劳务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张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8370号原告唐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173.5元。审 判 长  孙云利代理审判员  方 圆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牟艳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