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8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11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劳务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张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8370号原告唐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173.5元。审 判 长 孙云利代理审判员 方 圆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牟艳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