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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民初4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永康市远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曹长理、程佩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远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曹长理,程佩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4227号原告:永康市远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城西新区西塔路399号。法定代表人:骆根升。委托代理人:丁群伟,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凌窈,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曹长理。被告:程佩珍。本院审理原告永康市远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曹长理、程佩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朱永革人民陪审员  夏官庭人民陪审员  朱仙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珩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