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民初4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永康市远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曹长理、程佩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远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曹长理,程佩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4227号原告:永康市远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城西新区西塔路399号。法定代表人:骆根升。委托代理人:丁群伟,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凌窈,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曹长理。被告:程佩珍。本院审理原告永康市远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曹长理、程佩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朱永革人民陪审员 夏官庭人民陪审员 朱仙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珩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