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周炜与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炜,张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02民初1169号原告周炜。被告张勇。原告周炜与被告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甜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炜、被告张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炜诉称,2015年1月份,被告以工程周转为由,借原告甘肃银行的信用卡刷20000元,并口头约定到信用卡还款之日归还所刷的20000元,但是到了信用卡还款之日,被告以没钱为由未归还借款,原告担心信誉度受损,就与被告商议先由原告替被告归还信用卡上的20000元,等被告有钱了再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2015年5月被告向原告归还2000元,下剩18000元在2015年12月25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在2016年1月4、5日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勇归还借款18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周炜为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2、2015年12月25日,被告张勇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原件一张,证明借款金额及还款期限。被告张勇辩称,原告称述的此笔债务属实,2015年5月份已归还了2000元,下剩18000元正在想办法尽快归还。被告张勇未提交证据。经质证,被告张勇对原告周炜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当庭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份,被告以工程周转为由,借原告甘肃银行的信用卡刷20000元,并口头约定到信用卡还款之日归还所刷的20000元,但是到了信用卡还款之日,被告以没钱为由未归还借款,原告就替被告先归还了信用卡上的20000元。2015年5月份被告向原告归还2000元,下剩18000元在2015年12月25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在2016年1月4、5日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原告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法庭谈话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张勇借用原告周炜的信用卡刷卡20000元,实际是向原告周炜借款20000元,原告周炜向被告张勇提供借款,被告张勇在2015年5月份向原告偿还2000元后,剩余18000元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应当按照借条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张勇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向原告清偿借款,原告周炜诉讼要求被告张勇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勇归还原告周炜借款18000元。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张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甜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芮艺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