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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民初4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傅伟尔与吕泽亮、吕春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伟尔,吕泽亮,吕春华,成黎明,施黛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4162号原告:傅伟尔。被告:吕泽亮。被告:吕春华。被告:成黎明。被告:施黛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傅伟尔与被告吕泽亮、吕春华、成黎明、施黛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傅伟尔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应志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笑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