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民初4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傅伟尔与吕泽亮、吕春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伟尔,吕泽亮,吕春华,成黎明,施黛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4162号原告:傅伟尔。被告:吕泽亮。被告:吕春华。被告:成黎明。被告:施黛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傅伟尔与被告吕泽亮、吕春华、成黎明、施黛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傅伟尔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应志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笑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