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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2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毕某某与何某某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某,何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民初356号原告:毕某某。委托代理人:方书林,怀宁县清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某与被告何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毕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原告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700元,依法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精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燕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