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民初35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湖南卓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杨海军、刘国文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卓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杨海军,刘国文,刘金龙,雷建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3502-1号原告湖南卓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长沙市天心区五一西路717号五一新干线1608室。法定代表人李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军,湖南华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海军,男,汉族,1958年10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南县大通湖区。被告刘国文,男,汉族,1949年10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被告刘金龙,男,汉族,1967年4月6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雷建军,男,汉族,1962年9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卓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海军、刘国文、刘金龙、雷建军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杨海军于2016年6月16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刘金龙的经常居住地不在岳麓区,也没有其他被告的住所地在岳麓区,本案作为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在湘潭市岳塘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该属于被告杨海军住所地益阳市南县人民法院管辖或者属于合同履行地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将案件移送至益阳市南县人民法院或者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因被告刘金龙住所地为长沙市××××镇长××村,且被告杨海军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刘金龙的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且不在岳麓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杨海军的管辖异议不成立。原告向本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杨海军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