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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民初2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周月球与丁贵军、屈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月球,丁贵军,屈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2914号原告周月球,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丁贵军,男,1983年6月出生,汉族。被告屈涛,男,左右。原告周月球诉被告丁贵军、屈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周月球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月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周月球负担。审判长 王      敏审判员 彭敬山审判员宋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