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81民初2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周月球与丁贵军、屈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月球,丁贵军,屈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2914号原告周月球,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丁贵军,男,1983年6月出生,汉族。被告屈涛,男,左右。原告周月球诉被告丁贵军、屈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周月球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月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周月球负担。审判长 王 敏审判员 彭敬山审判员宋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