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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绿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鑫钰通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鑫钰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577号原告绿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兆丰一街28号。法定代表人李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素花,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鑫钰通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丰台区城南嘉园益城园16号楼7层2-0716。法定代表人刘玉芬,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绿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友公司)诉被告北京鑫钰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钰通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绿友公司述称:向丰台法院提起诉讼的依据为被告鑫钰通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在丰台区,立案前不知道鑫钰通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在大兴区,双方未就发生纠纷后的管辖法院进行约定。经审查,本院认为: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双方运输合同的起始地为北京市大兴区,目的地为海南省海口市;鑫钰通公司的注册地虽然在北京市丰台区辖区内,但在本案起诉时,鑫钰通公司并不在北京市丰台区经营,其主要办事机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双方亦未对合同发生纠纷后的管辖法院进行约定。现绿友公司起诉鑫钰通公司要求赔偿货物损失,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鑫钰通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大兴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曹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