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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1执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谢良菊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良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1执95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谢良菊,女。本院执行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谢良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春民审判员  王俭春审判员  戚鲁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战德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