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4民初3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重庆华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李朝博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华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朝博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3253号原告重庆华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翠柏路101号。法定代表人杨明华。委托代理人杨志勇,重庆智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朝博,男,汉族,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原告重庆华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朝博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毅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华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华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华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已由原告重庆华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预缴),由原告重庆华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方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