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7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钟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甲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27刑初25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甲,居民。因涉嫌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5月4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横县看守所。横县人民检察院以横检刑诉(2016)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甲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闭祖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份某天,被告人钟某甲去到贵港市覃塘区大岭乡新济村,在他人没有提供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情况下,仍以2000元的价格接受他人抵押给其一辆延龙牌面包车,后悬挂桂A×××××号假号牌自用。2016年4月29日,钟某甲的堂弟钟某乙驾驶该车到横县云表镇云表街农贸小区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查,该面包车是被害人覃某于2016年2月上旬在横县横州镇茉莉花大道国海证券门前被盗的车辆,经鉴定该车价值800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被盗面包车并发还被害人覃某。在审理中查明,被告人钟某甲归案后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覃某的陈述及其提交的机动车行驶证,证人钟某乙、韦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横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查材料、涉案车辆照片,以及被告人钟某甲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车辆仍接受抵押并持有、使用,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甲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钟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隐瞒犯罪所得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的涉案车辆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钟某甲提出其是初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钟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甲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五千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雷翠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 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