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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6民终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南雁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南雁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6民终9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铁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南雁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小云。上诉人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南雁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2015)屯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该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918.8元减半收取2959.4元,由上诉人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 敏审判员 卢艳萍审判员 蔡于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 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