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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刑更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罪犯黄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刑更725号罪犯黄顺,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中方县人。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1日作出(2010)怀鹤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7日作出(2011)怀中刑一终字第23号刑事判决,改判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1年7月6日交付执行。2014年10月1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于2016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指派司法警察郑贵增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黄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4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黄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黄顺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但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黄顺减刑幅度不当,本院予以适当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25年5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江云审 判 员  谢 琼代理审判员  廉丽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纬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