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行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杜文,柳春雨,申华楠,赵树山与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文,赵树山,申华楠,柳春雨,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103行初172号原告杜文,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赵树山,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申华楠,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原告柳春雨,住北京市宣武区。被告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千山路副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文、赵树山、申华楠、柳春雨诉被告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确认股权变更违法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文、赵树山、申华楠、柳春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文、赵树山、申华楠、柳春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庄 静代理审判员 公丕潜人民陪审员 庞 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晓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