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士应,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96号申请执行人吴士应,男,汉族,住横山县殿市镇白家湾村。身份证号码:612724195911201311。被执行人李军,男,汉族,住横山县白界镇白界村。身份证号码:61272419810921915。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士应与被执行人李军(2015)横民初字第01339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李军赔偿申请执行人吴士应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15057.9元(已付6500元)。2016年1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50元。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执196号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王兴旺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彩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