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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5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朱浩德与广州市竹料城镇建设开发公司、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人民政府物权保护纠纷2016民终538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浩德,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人民政府,广州市竹料城镇建设开发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53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浩德,现住广东省东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胡述华,职务:镇长。委托代理人:徐泽娇,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静琳,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司法所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竹料城镇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林智敏,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穆晓波,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浩德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人民政府、广州市竹料城镇建设开发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钟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浩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浩德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浩德撤回上诉处理。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188元,由上诉人朱浩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蔡培娟审判员  黄 嵩审判员  谭红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仪文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