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4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叶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4562号原告叶某,男,汉族,住濉溪县。被告王某,女,汉族,住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案中,原告叶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叶某承担。审判员 胡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