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2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原告龚艳云与被告任彩霞、吕正东、吕泓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艳云,任彩霞,吕正东,吕泓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2民初1218号原告龚艳云,女,汉族,湖南省双牌县人,退休职工。被告任彩霞,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个体工商户。被告吕正东,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个体工商户,系被告任彩霞之夫。被告吕泓澍,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个体工商户,系被告任彩霞、吕正东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龚艳云与被告任彩霞、吕正东、吕泓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艳云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艳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艳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000元,减半收取7000元,由原告龚艳云负担。审判员 李少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凌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