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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执1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江德尔玛进出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江德尔玛进出口有限公司,韩小明,张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104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香樟路2号泛海国际中心,组织机构代码:679898426。负责人蒋增浩,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笑、胡红菲,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浙江德尔玛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国都商务大厦1401室。法定代表人韩小明。被执行人韩小明,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执行人张鑫,男,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申请执行浙江德尔玛进出口有限公司、韩小明、张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28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16年3月2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德尔玛进出口有限公司、韩小明、张鑫(2016)浙0104执104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属于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5)杭江商初字第2865号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人民陪审员  徐燕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秋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