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宣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81刑初66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宣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6)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宣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孝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2日5时许,被告人宣某驾驶大中型拖拉机,从诸暨市牌头镇出发沿杭金线驶往应店街镇方向。5时18分许,途经应店街镇三应村上应自然村地方,因夜间驾驶机动车,未降低行驶速度,未随时注意前方路面其他行人动态,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与同向行走的被害人楼某发生碰撞,碰撞倒地后的楼某又被孟泉华驾驶的大中型拖拉机碾压,造成楼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宣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诸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楼某系车祸致重度颅脑损伤、心跳呼吸骤停死亡。经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事故的责任认定:被告人宣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孟泉华、楼某负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宣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同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证人孟华泉等人证言,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物品返还凭证,道路交通事故登记表及案件信息列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员、车辆查询结果及保险单,身份证复印件、人口信息及家庭情况表,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酒精测试单,诸暨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死亡医学证明书及火化证明,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提取笔录,道路监控视频,事故车辆鉴定报告及车辆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据及谅解书,查获经过及被告人宣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宣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后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对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宣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交通肇事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对公诉机关提交的指控证据无异议。经庭审质证,对公诉机关移交的证据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宣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宣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宣某犯罪后能自首,又能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其谅解,有较好的认罪悔罪表现,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宣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瞒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鸿翔附页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