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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8执保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县支行与被告王士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县支行,王士文,蔡洪霞,杨洪宝,刘立娟,赵兴兵,杨清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保28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县支行。负责人孙晓军,职务:行长。被告王士文,男,1973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蔡洪霞,女,1974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杨洪宝,男,1965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刘立娟,女,1964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赵兴兵,男,1977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杨清燕,女,1976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士文、蔡洪霞、杨洪宝、刘立娟、赵兴兵、杨清燕银行存款11.26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车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士文、蔡洪霞、杨洪宝、刘立娟、赵兴兵、杨清燕银行存款11.26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佃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