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3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林军平与林烨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军平,林烨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3133号原告:林军平。委托代理人:张文丽,温岭市石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烨。委托代理人:许伟,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一廷,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军平为与被告林烨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江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军平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文丽、被告林烨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郭一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军平起诉称:2015年3月6日,被告向台州银行贷款10万元,要求原告为其担保。2015年9月6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约归还,原告只得于2015年9月7日为被告代偿了101073.10元的本息。故请求: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其偿还台州银行的借款及利息101073.10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针对被告提出的追加案外人张仁为被告的申请,原告表示不同意追加张仁为被告,认为该债务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明确不要求张仁承担偿还责任。被告林烨答辩称:本案归还贷款的金额实际上是被告原配张仁所有,是转向林军平,再由林军平归还银行贷款。如果这个事实存在,就不存在追偿权纠纷。即使代偿事实存在,本案标的101073.10元也是夫妻共同债务,也是原配张仁的债务,被告也申请了追加张仁为共同被告。在被告申请追加张仁为被告时,原告却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仁的起诉,根据法律法规,本案张仁必须参加诉讼,是必要共同诉讼,但是原告撤回起诉,那么应当视为原告对自己的债权一半的份额已经放弃,被告只承担一半份额就行。原告林军平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协助查询户籍函(回执)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的事实。二、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期还款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分期还款明细单(均为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林烨向台州银行借款10万元并由林军平担保以及还款相关情况的事实。三、台州银行特种转账借方传票、台州银行贷款回收凭证、还款证明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林军平为被告林烨向台州银行借款担保,借款到期后由原告林军平偿还借款本息的事实。被告林烨对上述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双方共同承担,如果原告撤回对张仁的起诉,被告应当只承担一半债务。根据原、被告举证、质证意见,本院认证如下:对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被告林烨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6日,被告林烨向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15年9月6日止;借款月利率9.9‰;还款方式详见分期还款明细;借款人应按约如期如数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未按约如期如数归还贷款本息,从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原告林军平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2015年9月7日,原告代被告向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023元、罚息50.01元,合计101073.01元。上述款项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烨之间签订的分期还款借款合同以及与原告林军平之间签订的保证合同,系各方自愿、内容合法,依法应认定有效。原告作为保证人代被告向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101073.01元后,有权向被告追偿。被告申请追加案外人张仁为被告,但原告作为债权人,起诉时选择被告林烨作为义务承担主体,且在庭审时又明确表示不追加张仁为共同被告,故本院不予追加。本案债务应由被告林烨承担偿还责任。如本案债务确系被告林烨与案外人张仁的夫妻共同债务,则被告林烨可另行向张仁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烨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给原告林军平代偿款101073.0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21元,减半收取1160.50元,由被告林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321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江 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毛律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