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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申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邱兆如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邱兆如,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4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邱兆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涛,黑龙江龙凤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邱兆如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民终字第1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邱兆如申请再审称:邱兆如在二建公司承建的工地担任电焊工,2013年4月在工地工作时受伤,伤残六级,需要休息一年以上。原审以大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工资4195.8元作为邱兆如工资标准,且认定停工期为5个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以邱兆如当时的工种月工资7000元为标准计算停薪一年工资84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8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4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对本案申请再审。被申请人二建公司提交意见认为:邱兆如在二建公司承建的工地工作,工资标准为每月3000元,2013年4月工作时受伤。邱兆如在本案中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原审参照当地对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赔偿工资标准的规定,以大庆地区上年度在职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90%为标准计算,计4195.8元/月(55945元÷12月×90%),判令二建公司给付邱兆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8741.2元(4195.8元/月×14月)、五个月的停工留薪工资20979元。邱兆如现申请再审以每月工资7000元的标准主张停工留薪一年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邱兆如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邱兆如与二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邱兆如在工作中受伤后被确认为工伤,邱兆如依法有权得到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二建公司为邱兆如在工作所在地办理了工伤保险,且邱兆如诉前已从大庆市医保局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邱兆如在本案中向二建公司再行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无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邱兆如在申请仲裁时提出与二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根据《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规定,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16、14、12、10、8、6个月的本人工资。《关于调整部分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庆人社发[2012]10号)第一项规定“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赔偿本人工资是以大庆地区上年度在职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90%为标准”,2012年大庆地区上年度在职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55945元。由于邱兆如、二建公司均未能向法院提供证据确认邱兆如的工资数额,故一、二审法院参照当地对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赔偿工资标准的规定,以大庆地区上年度在职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90%为标准计算,判令二建公司支付邱兆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8741.2元(55945元÷12月×90%×14月),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停工留薪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伤就医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邱兆如主张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因其未能提供工资数额,故按前述大庆地区上年度在职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90%为标准计算。就停工留薪的时间,邱兆如未能提供有效医嘱证明,参照《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黑劳社发[2007]89号)的规定,邱兆如的损伤停工留薪期为5个月。事实上,邱兆如受伤后刚满5个月就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依照法律规定,邱兆如主张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也仅限于定残之前,故一、二审法院判令二建公司给付邱兆如停工留薪期工资20979元(4195.8元/月×5月),亦无不当。综上,邱兆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邱兆如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武 孙代理审判员 郭 群代理审判员 韩文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 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