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民申2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黄广云与苏州白金汉爵大酒店有限公司医疗保险待遇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苏州白金汉爵大酒店有限公司,黄广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21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州白金汉爵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相城大道1111号。法定代表人:胡金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明,江苏仁海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月琴,江苏仁海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广云。再审申请人苏州白金汉爵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金汉爵大酒店)因与被申请人黄广云医疗保险待遇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民终字第03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白金汉爵大酒店申请再审称:黄广云受伤系机动车交通事故。依据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产生的诊疗项目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黄广云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无论白金汉爵大酒店有无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均无法由医疗保险基金予以支付。黄广云的损失不是因为白金汉爵大酒店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造成的,黄广云所花医疗费不可纳入社保报销的范围,故二审法院判决白金汉爵大酒店向黄广云支付医疗费损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被申请人黄广云答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本案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的情形。且苏州市相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在一审中已出具证明,证明黄广云按照职工基本医疗可以结报19702.27元,对该证据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由于白金汉爵大酒店未履行法定义务导致黄广云无法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无法报销的医疗费用应当由白金汉爵大酒店承担。综上,请求驳回白金汉爵大酒店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该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在黄广云与白金汉爵大酒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2014年4月16日,黄广云骑电瓶车沿唯和路由东向西行驶因避让一辆大客车操作失当致跌地受伤,因救治发生医疗费合计24941.49元。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情形。且苏州市相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已出具证明,证明黄广云按照职工基本医疗可以结报19702.27元。由于白金汉爵大酒店未为黄广云缴纳社会保险,导致黄广云无法享受相关待遇,造成损失,白金汉爵大酒店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判决白金汉爵大酒店向黄广云支付医疗费损失19702.27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白金汉爵大酒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苏州白金汉爵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施建红代理审判员  周 艳代理审判员  周杨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汪亚玲 来源:百度搜索“”